我司经营无人机批发业务,向门店A(一般纳税人)销售了一批无人机,并开具了专票,后因我司营销推广需要,我司委托门店A提供营销推广宣传服务,我司已支付服务费但是对方拒绝为我司开具发票,理由是国税发〔2004〕136号不允许他们开专票,对我司造成损失,请问这是否与增值税法、营改增财税2016 36号文相背,应该怎么处理?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国税发〔2004〕136号是对平销返利行为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门店A提供推广宣传服务应税交易,应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