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是自然人(如流动摊贩、散户农民)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是个体工商户(有执照)必须提供发票,或者要求其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者更换为能提供发票的供应商。对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收购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后,请记得将销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自产证明、过磅单等资料妥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