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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作者:名气税务  2023-08-23 16:44:40  来源:名气税务

  凭证种类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如工资、领料单)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
  1、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
  1、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现有一家单位A公司因与我公司产生经济业务纠纷起诉到法院,该公司向法院支付了诉讼费,根据法院最终判决,诉讼费应由我司承担。因对方单位在开庭前已经把诉讼费支付给法院并取得法院开具的财政票据,现在我司需要将诉讼费支付给对方单位,但是法院已经无法重新开具财政票据,同时这也不属于对方公司的应税收入,因此对方也无法向我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司承担的诉讼费如何取得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收款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时间要求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一、汇算清缴结束前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二、汇算清缴结束后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三、追补扣除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特别提醒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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