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表水水资源税
最低平均税额
地下水水资源税
北京
1.6
4
天津
0.8
山西
0.5
2
内蒙古
河北
0.4
1.5
山东
河南
陕西
0.3
0.7
宁夏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0.2
浙江
广东
云南
甘肃
新疆
四川
0.1
上海
安徽
福建
江西
湖北
湖南
广西
海南
重庆
贵州
西藏
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