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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其他扣除”项目

作者:名气税务  发布时间:2026-04-09 00:50:49  来源:名气税务

一、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
  1、单位缴费8%,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且不能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的3倍
  2、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财税〔2013〕103号
  超过以上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商业健康险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1、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税优识别码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三、交通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1、我区公务人员按公务交通补贴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我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相关规定的岗位和人员,按照 《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 参照公务人员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 具体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 (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企业在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应明确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的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的所有人。

四、通讯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1、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通讯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2、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1、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6%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6%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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