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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弥补亏损

作者:名气税务  发布时间:2023-09-18 18:01:10  来源:名气税务

  一般规定 
  一、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 号)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政策依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 2008 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政策依据:财税〔2009〕 59 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优惠政策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政策依据:财税〔2018〕76号)、税总〔2018〕45号公告)
  具备资格年度:
  (1)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3年),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国科发火〔2016〕32号
  (2)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国科发政〔2017〕115号)

  例如:
  A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则: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B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5月。则: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二、2021年3月1日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

  三、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

  四、明确企业重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为此,《公告》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合并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例1:2018年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不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B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吸收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应当分别处理,即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其中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只准予用2018年至2021年的所得弥补;合并前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有关规定计算后,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如合并后A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为此,《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例2:2018年A企业分立新设B企业和C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分立新设的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五)项有关规定计算后,无论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是否具备资格,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五、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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