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设置
意见反馈
首页
税费政策
税费申报
综合信息
下载中心
问题解答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税费政策
>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上可不按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5-23 23:04:03 来源:
名气税务
作者:
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5-28 02:52:52
打印
网站纠错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扫一扫,转发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
10
13
相关文章
上一篇 :
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的业务
下一篇 :
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