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区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旅游强区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财 政 厅 宣 传 部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