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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规〔2025〕3号)

时间:2025-06-16 06:31:33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区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旅游强区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财  政  厅                       宣 传 部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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