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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时间:2023-08-09 01:34:23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政策依据(各试点省1.5版告)例: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再加计扣除1%农产品进项税额。
(注: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不适用,不需要对发票进行勾选。)


农产品抵扣相关政策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注:基础扣除率现已调整为9%,下文均直接以9%进行表述)
二、基础扣除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加计扣除条件及取得3%征收率农产品专票的抵扣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五款: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事项
农产品收购、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
  电票平台开具农产品收购、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需要先在局端的【登记户归类管理】功能认定对应的企业性质;
  开票时,选择特定业务标签,此时开具的发票才标记为农产品发票。若没有选择特定业务标签,直接开具农产品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发票,不会标记为农产品发票(常见问题:电票平台【抵扣类勾选】模块找不到这张票,需要冲红、归类、重新选用特定业务开具)




农产品无法加计扣除的问题:
在抵扣统计确认时有的生产13%税率商品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发现,计算抵扣没有加计扣除1%了。这个问题是由于没有将企业归类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导致,完成归类后可以在次月享受加计抵扣1%优惠政策,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解决。


归类类别名称:“农产品深加工企业”
生效期起:最早可以归类到2022.3.1
2022.3.1之前取得的农产品凭证(除9%专票及海关缴款书)在2022.3.1之后实际领用的,需要在税务端(前台)补录相关发票信息后,方可在电票平台进行加计扣除勾选。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

地址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4016641/n4171132/c5136361/content.html


72.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案例】
某食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采购面粉、小麦生产面包的企业,2025年5月采购农产品取得以下凭证:
1.从农民手中收购农民自产小麦支付货款3万元,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1份,注明金额3万元;
2.从农业合作社购买面粉支付货款10万元,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1份,注明金额10万元;
3.从面粉厂购买面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18000元;
4.从商店先后采购两批面粉,分别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6万元,税额1800元;取得1%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6万元,税额600元。
5.当月生产面包领用面粉,金额为30万元(不含从小规模处取得1%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
上述凭证均已在当期勾选,该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均是免税发票):
业务1和业务2中,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业务1和业务2可抵扣进项税额=(30000+100000)×0.09=11700元
2.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因此业务3可抵扣进项税额18000元。
3.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额: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业务4可抵扣进项税额=60000×0.09+600=6000元
4. 领用环节可加计抵扣税额:
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可在领用农产品时,再加计1%进项税额。因此,领用环节可加计抵扣税额=300000×0.01=3000元
综上:该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1700+18000+6000+3000=3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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