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方 |
| 涉及税费种 |
条件 |
税率/征收率 |
政策依据 |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① |
增值税 |
转让不满 2 年的住房 |
3% |
财税〔2025〕17 号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 减半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
| 教育费附加 |
3%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 减半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桂政发〔2004〕1 号 |
| 桂财综〔2011〕13 号 |
| 减半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
| 上述税费 |
转让满 2 年及以上的住房 |
免征 |
财税〔2025〕17 号 |
| 个人所得税 |
住房购买满 5 年(含)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
免征 |
〔1994〕财税字第 20 号 |
| 其他情形 |
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 |
差额 20% 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税发〔2006〕108 号 国税发〔2007〕33 号 国税函〔2007〕1145 号 财税〔2009〕78 号 |
| 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受赠取得房屋对外销售情形除外) |
1% |
| 对“房屋拍卖收入”,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 |
3% |
| 土地增值税 |
|
—— |
暂免 |
财税〔2008〕137 号 |
| 印花税 |
|
—— |
暂免 |
财税〔2008〕137 号 |
注:①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个人买卖住房产生的附加税费可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②差额 = 转让收入 - 房屋原值 -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 有关合理费用。 |
| 友情提示:本表仅供参考,详询 12366 或窗口工作人员;如有政策变动,将根据最新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