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买方 | ||||
| 涉及税费种 | 条件 | 税率/征收率 | 政策依据 | |
| 契税 | 面积≤140 m² | 家庭首套房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 年第 16 号 |
| 家庭第二套房 | 桂财规〔2025〕2 号 | |||
| 家庭三套房及以上 | 3%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 ||
| 面积>140 m² | 家庭首套房 | 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 年第 16 号 | |
| 桂财规〔2025〕2 号 | ||||
| 家庭第二套房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 年第 16 号 | ||
| 桂财规〔2025〕2 号 | ||||
| 家庭三套房及以上 | 3%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 ||
| 印花税 | —— | 暂免 | 财税〔2008〕137 号 | |
| 友情提示:本表仅供参考,详询 12366 或窗口工作人员;如有政策变动,将根据最新政策执行。 | ||||
| 卖方 | |||||
| 涉及税费种 | 条件 | 税率/征收率 | 政策依据 | ||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① | 增值税 | 转让不满 2 年的住房 | 3% | 财税〔2025〕17 号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
| 减半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 |||||
| 教育费附加 | 3%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
| 减半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 |||||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桂政发〔2004〕1 号 | |||
| 桂财综〔2011〕13 号 | |||||
| 减半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 |||||
| 上述税费 | 转让满 2 年及以上的住房 | 免征 | 财税〔2025〕17 号 | ||
| 个人所得税 | 住房购买满 5 年(含)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 免征 | 〔1994〕财税字第 20 号 | ||
| 其他情形 | 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 | 差额 20% 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税发〔2006〕108 号 国税发〔2007〕33 号 国税函〔2007〕1145 号 财税〔2009〕7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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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受赠取得房屋对外销售情形除外) | 1% | ||||
| 对“房屋拍卖收入”,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 | 3% | ||||
| 土地增值税 | —— | 暂免 | 财税〔2008〕137 号 | ||
| 印花税 | —— | 暂免 | 财税〔2008〕137 号 | ||
| 注:①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个人买卖住房产生的附加税费可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②差额 = 转让收入 - 房屋原值 -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 有关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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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情提示:本表仅供参考,详询 12366 或窗口工作人员;如有政策变动,将根据最新政策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