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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条件。除主营业务外,存在偶发业务:购入原材料后直接对外销售赚取差价。上述采购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正常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发布时间:2026-09-22 06:06:01  来源:名气税务  作者: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9-22 09:24:47    打印        网站纠错
答:用于一般计税用途且没有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比如简易计税、免税 、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是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但要注意关联方交易、加工回购业务,根据《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企业。 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此关联方交易、加工回购业务限制仅适用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其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行业(如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在2026年的政策文件中,暂未包含针对关联方交易、加工回购业务的特殊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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