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
1.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本地化改造可不是简单翻译一下就行,得对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化才行。
2.委托开发软件产品对外销售,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自己动手研发的才可以,出钱请人开发,最后软件源代码和著作权都归我们,这样也不行。
3.软件交付使用后,按期或者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卖软件时打包收的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这些才算数,等软件交付之后,后期单独收的服务费、培训费,不能享受政策。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时间】
自2011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的条件:
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财税〔2011〕100号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财税〔2011〕100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财税〔2011〕100号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申报处理】
第一步:【我要办税】一>【税收减免】一> 选“减免税备案事项”
第二步:【我要办税】一>【税费申报及缴纳】一>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
第三步:【一站式退抵税(费)】一>【即征即退退税】一>【一站式退抵税(费)】一>【即征即退退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5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政策案例】
A公司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条件,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销售其他货物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230万元,税额29.9万元,其中专用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为13.9万元,其余16万元为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上述进项税额当月已经全部勾选抵扣。请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答: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A公司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16x300/(300+100)=12(万元);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2+13.9=25.9(万元);即征即退项目应退增值税:300x13%-25.9-300x3%=39-25.9-9=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