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
1.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本地化改造可不是简单翻译一下就行,得对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化才行。
2.委托开发软件产品对外销售,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自己动手研发的才可以,出钱请人开发,最后软件源代码和著作权都归我们,这样也不行。
3.软件交付使用后,按期或者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卖软件时打包收的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这些才算数,等软件交付之后,后期单独收的服务费、培训费,不能享受政策。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时间】
自2011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的条件: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财税〔2011〕100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财税〔2011〕100号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财税〔2011〕100号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略
【申报处理】
第一步:【我要办税】一>【税收减免】一> 选“减免税备案事项”
第二步:【我要办税】一>【税费申报及缴纳】一>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
第三步:【一站式退抵税(费)】一>【即征即退退税】一>【一站式退抵税(费)】一>【即征即退退税】
【政策依据】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