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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减除费用

发布时间:2026-09-14 20:28:17  来源:名气税务  作者: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9-14 20:32:47    打印        网站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工资薪金按累计预扣法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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