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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汇总,汇算清缴用得上

发布时间:2026-04-14 22:52:12  来源:名气税务  作者:名气税务    打印        网站纠错
问:哪些人需办理经营所得汇算?
答: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下列支出可以扣除
(一)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1、分别核算、划分清晰:
生产经营费用可据实扣除
2、费用混用、难以分清:
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准予扣除

(二)以前年度亏损
不超过5年准予结转弥补;超过5年,不得结转弥补。
(三)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四)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五)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员工: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主: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六)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注意: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七)利息支出
1、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八)汇兑损失
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九)职工福利费
个体工商户: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按14%的标准据实扣除。
(十)职工教育经费
个体工商户:分別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按2.5%的标准据实扣除。
(十一)工会经费
个体工商户:分別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按2%的标准据实扣除。
(十二)业务招待费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十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四)固定资产租赁费
1、经营租赁方式: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方式: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十五)捐赠支出
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3、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十六)研究开发费用
1、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2、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十七)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十八)劳动保护支出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例如:
头部防护:安全帽、防护帽等。
手足防护:绝缘手套、耐酸碱手套、帆布手套、安全鞋、防砸皮鞋、工矿靴等。
眼部面部防护:防护眼镜、防飞溅眼镜、电焊面罩等。
呼吸防护:防毒口罩、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
躯体防护:工作服、防护服、防尘围裙、雨衣等。
高空作业防护: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
防暑降温用品:为高温作业人员提供的清凉饮料、防暑降温药品等(注意:这是实物,不是现金)。

但为管理人员购买的高档服装,即使发票开为劳保用品,也可能不被认可。

下列支出不能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身。
(二)税收滞纳金;
因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因违法经营被处以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赞助支出;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五)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特别说明: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且难以分清的费用,税法规定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准予扣除。
(六)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任何无法证明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有直接关联的支出。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注意: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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