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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不配合开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6-06-20 14:26:22 来源:
名气税务
作者:
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6-20 2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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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经营无人机批发业务,向门店A(一般纳税人)销售了一批无人机,并开具了专票,后因我司营销推广需要,我司委托门店A提供营销推广宣传服务,我司已支付服务费但是对方拒绝为我司开具发票,理由是
国税发〔2004〕136号
不允许他们开专票,对我司造成损失,请问这是否与增值税法、营改增财税2016 36号文相背,应该怎么处理?
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税发〔2004〕136号
是对平销返利行为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门店A提供推广宣传服务应税交易,应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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