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展开主题设置个性设置意见反馈意见反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问题解答

商业企业不配合开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6-06-20 14:26:22  来源:名气税务  作者: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6-20 21:01:54    打印        网站纠错
我司经营无人机批发业务,向门店A(一般纳税人)销售了一批无人机,并开具了专票,后因我司营销推广需要,我司委托门店A提供营销推广宣传服务,我司已支付服务费但是对方拒绝为我司开具发票,理由是国税发〔2004〕136号不允许他们开专票,对我司造成损失,请问这是否与增值税法、营改增财税2016 36号文相背,应该怎么处理?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税发〔2004〕136号是对平销返利行为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门店A提供推广宣传服务应税交易,应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扫一扫,转发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
0
点赞
0
踩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