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法下,不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义务时间?
发布时间:2026-08-26 00:31:49 来源:
名气税务 作者:
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8-26 01: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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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按照新增值税法,预收租金,比如收款时间是2026.11月,租期2027.1.1-2027.12.31,合同签订日是2027.1.1,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交款,增值税按照新增值税法应该哪个时点确认增值税?
答:如果2026年11月未开具发票:由于已经“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1月收款当日。如果在2026年11月已开具发票:根据“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1月开票当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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