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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生产企业转售电芯是否缴纳消费税?

发布时间:2026-09-05 00:51:16  来源:名气税务  作者: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9-05 01:28:07    打印        网站纠错
问:我司是储能设备生产企业,公司外购锂离子电芯无任何加工、直接对外售卖,该电芯纯转售行为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如果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上一环节已纳消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1. 该电芯纯转售行为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不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仅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您公司外购锂离子电芯后“无任何加工、直接对外售卖”的行为属于纯商业贸易(批发或零售)行为,不在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内,因此您公司无需就该笔纯转售业务缴纳消费税。

2. 上一环节已纳消费税是否可以抵扣?
不可以抵扣。
根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只有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时,才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由于您公司的业务是直接对外售卖,并未将该电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因此不符合抵扣条件,上一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不得计算扣除,该部分税款应直接计入您公司的采购成本中。


 

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三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现就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答复如下:
 

1.问:我公司从电池生产企业购进锂离子电芯,按设计串并联方式组装成电池簇后,再集成电气系统、热管理系统、消防系统和控制系统等,最终生产出储能系统并对外销售,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电池消费税?

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

根据上述规定,电池簇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电池组,你公司从生产企业购入电芯生产电池簇,应当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而储能系统是利用电池生产的成套电力设备,不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2.问:我公司从电池生产企业购进锂离子电芯,组装成充电宝并对外销售,请问充电宝是否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

答:充电宝又称为便携式移动电源,是使用电池生产、用于特定目的的电源系统,不属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
 

3.问:我公司是一家电池生产企业,自产电池用于出租,开展“换电”业务,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你公司自产电池用于租赁服务,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4.问:我公司是一家电池生产企业,销售电池产品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结算方式,能否按照发票开具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你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问:我公司生产的电池包含锂离子和钠离子两种电芯,能否享受钠离子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判断生产的电池能否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
 

6.问:我公司生产销售半固态电池,能否享受固态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固态电池指由固体电解质在正负极之间传递离子的电池。半固态电池(又称“混合固液电池”),指同时由液体电解质和固体电解质在正负极之间传递离子的电池,不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规定的固态电池,不能享受固态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7.问:我公司有生产电池后直接出口、外购已税电池后直接出口两种业务,相关电池产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规定征收消费税后,我公司适用什么出口消费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号)明确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电池增值税出口退税、将22项电池产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6%,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22项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明确,对上述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因此,对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明确恢复征收消费税的电池产品,应当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即,出口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8.问:我公司从电池生产企业购进一批锂离子电池包,生产新能源汽车并出口海外市场,能否退还锂离子电池包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你公司生产并出口的新能源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应税电池产品,不能退还所用锂离子电池包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9.问:我公司生产电池用于出口及内销,在生产领用环节无法判断电池产品后续用于内销还是出口,出口部分产品前期领用已申报扣除的消费税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八条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既有电池出口,也有电池内销,应准确划分内外销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电池原料:用于生产内销应税电池对应的原料,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用于生产出口自产电池对应的原料,由于生产电池出口免征消费税,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或退税。若生产领用环节无法预判生产的电池后续用于内销还是出口,领用当期可按规定申报抵扣外购已税电池对应的消费税。待电池确定用于出口时,该部分出口电池对应的原料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企业应当在产品确定用于出口的当期,对前期已申报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予以冲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6年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对电池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为确保政策调整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一、电池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根据20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举例说明:

1: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A从电池生产企业B购进一批锂离子电芯,取得B开具的具有“锂离子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6年11月,A将该批锂离子电芯全部用于生产适配其汽车产品的锂离子电池包。A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

2:2027年10月,电池组装厂C从电池生产企业D购进锂离子电芯,取得D开具的具有“锂离子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8年1月,C将该批电芯中的90%用于生产锂离子电池包。C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0%

3: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E从电池生产企业F购进一批锂离子电池包,直接用于组装其汽车产品,取得F开具的具有“锂离子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E购进的电池产品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因此不得计算扣除电池消费税。

4: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G将自产的锂离子电池包用于组装其汽车产品。根据2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由于G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因此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2的税率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根据20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从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举例说明:

5: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A委托电池生产企业B加工锂离子电芯,2026年10月,A委托加工收回电芯。2026年11月,该批电芯全部用于生产适配其汽车产品的锂离子电池包。A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委托加工收回及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B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三、纳税人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根据20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具有对应税则号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举例说明:

例6:2028年5月,电池生产企业A进口光伏电池,全部用于生产光伏组件A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具有对应税则号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四、纳税人生产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申报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应当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正确申报填列《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举例说明:

例7:2026年9月,电池生产企业A生产销售离子电池,取得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A在2026年10月申报期申报消费税时,应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第2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锂离子电池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第4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消费税的锂离子电池销售金额,第5栏“适用税率(从价定率)”为“2”,第8栏“减(免)税额”填写第4栏×第5栏的金额。

例8:2026年11月,电池生产企业B生产销售离子电池,取得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B在2026年12月申报期申报消费税时,应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第2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钠离子电池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第4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免征消费税的钠离子电池销售金额,第5栏“适用税率(从价定率)”“4”,第8栏“减(免)税额”填写第4栏×第5栏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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