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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体户或个人采购农产品时,无法索取发票时,而采购金额超过1千元,这要怎么处理,需要索取哪些资料或保留哪些资料方可入账,并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6-06-23 09:50:44 来源:
名气税务
作者:
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7-02 01: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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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是自然人(如流动摊贩、散户农民)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
内部凭证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对方是个体工商户(有执照)
必须提供发票,或者要求其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者更换为能提供发票的供应商。
对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收购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后,请记得将销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自产证明、过磅单等资料妥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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