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应商直发港口(运费含在货款内)的出口退税单证备案问题
发布时间:2026-06-29 00:59:02 来源:
名气税务 作者:
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6-29 01: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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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出口设备涉及部分外购部件。目前我司与供应商约定:部分外购部件由供应商送至指定港口,运费由供应商承担并含在采购总合同内,供应商向我司开具商品增值税专票。由于我司不直接向物流公司结算运费,因此无法取得以我司为国内运输发票抬头的单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2026第5号文的规定,出口单证备案需提供“纳税人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
请问:对于上述由供应商送货至港口、我司不直接承运的业务,我司是否能以“注明送货至港口且含运费的采购合同”、“供应商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的运输发票复印件”组成的替代单证链条进行出口单证备案?在出口退税日常核查中,此类无我司抬头运输发票的情形是否符合单证备案合规要求?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因成交方式特性,纳税人没有相应备案单证的除外),并按照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纳税人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纳税人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三)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备案单证的,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十年。”
在上述业务中,贵司并未实际支付运费,因此无法取得“纳税人承付”的运费发票,依然可以通过采购合同条款、供应商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供应商的运输凭证来佐证货物运输事实,完全符合“替代单证”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采购合同中必须有明确条款注明供应商负责运输至指定地点。这样即使没有运费发票,也可以通过提供合同和情况说明来满足税务核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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