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展开主题设置个性设置意见反馈意见反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问题解答

用人单位如何根据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核定其社保缴费工资?

发布时间:2026-07-20 00:36:14  来源:名气税务  作者: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7-20 00:50:59    打印        网站纠错
问: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根据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核定其社保缴费工资。请问:上一年度职工收入的统计口径是应按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特别是针对跨年度延后发放的工资绩效等收入,是应按其实际发放时间计入发放当年的收入,还是应按该收入的权属口径计入以前年度的收入?例如:2026年7月发放职工2025年度的绩效,该笔收入应计入职工2026年度收入,核算其2027年度社保缴费工资;还是应计入职工2025年度收入,核算其2026年度的缴费工资呢?
答:是以纳税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的。该笔收入应计入职工2026年度收入,用于核算其2027年度的社保缴费工资。

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四组概念:
工资所属期:工资归属的劳动月份。
工资实际发放期:实际发放工资产生纳税义务。
税款所属期:产生纳税义务的月份。
税款申报期:实际发放工资的次月15之内申报。

比如上面的例子:2026年7月份发放2025年度的绩效。工资所属期是2025年,工资实际发放日期和税款所属期均为2026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是2026年8月15日之前。
注意:这个工资税款所属期就是2026年7月份,这一部分工资不需要参加2025年度汇算清缴,应当在2027年3月至6月参加2026年度汇算清缴。
扫一扫,转发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
0
点赞
0
踩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