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9 23:51: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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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两个优惠政策: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如果你是中国公民(含港澳台),通常因户籍和家庭关系在中国,除非你已移民并切断主要经济联系且长期定居海外,否则通常被视为“有住所”,直接判定为居民个人。
单位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
例:某教师小赵到A机构讲课取得税后收入3500元,税款由A机构负担,计算A机构应预扣预缴小赵个人所得税。
分析: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应纳税所得额:3500×(1-20%)/(1-20%*(1-20%))=3333.33(元)
应纳税额:3333.33×20%=666.67(元)
李某税前收入:3500+666.67=4166.67(元)
年度汇算清缴劳务报酬收入=4166.67(元)
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顺序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综合所得公益捐赠扣除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问:赵某为我国居民,只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某家单位的工资薪金所得,截至当年12月份工资薪金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40000元,其在当年1-11月已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20000*20%-16920)=27080元,12月份赵某向某县政府捐赠享受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款80000元。假设当年12月份赵某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则12月赵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答:文件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预缴税款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当根据居民个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则赵某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240000*30%=72000元,小于实际捐赠额80000元,则计算累计应纳税额=(240000-72000)*20%-16920=16680元,结合当年12月前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额27080元,则12月份赵某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还可在个税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退税金额为27080-16680=10400元。
分类所得公益捐赠扣除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经营所得公益捐赠扣除
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例:赵某在某合伙企业中享有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约定分配比例为50%,该企业2019年发生公益捐赠支出150万元,赵某个人2019年发生公益捐赠支出50万元,则赵某2019年合计公益捐赠支出=150*50%+50=125万元。
非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扣除
七、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追补扣除。
公益捐赠全额扣除
八、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
(1)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
(2)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4)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5)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
(6)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7)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
(8)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
(9)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
(10)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
(11)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捐赠;
(12)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捐赠票据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捐赠扣除
十、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