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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交易不适用按次纳税
发布时间:2026-04-17 22:13:46 来源:
名气税务
作者:
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4-17 22: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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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发生以下6类特定交易,其当月全部销售额均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1.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3.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4.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5.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并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
按次纳税有三种申报方式
1.代开发票的,采取代开即申报的模式。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2.有扣缴义务人的,采取扣缴即申报的模式。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3.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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