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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发布时间:2026-05-03 07:00:25  来源:名气税务  作者: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5-03 07:07:12    打印        网站纠错
税款的 退还 和 追征
情形 责任方 退还、追征期限 是否加收滞纳金/利息
多缴 税务机关发现 无期限限制 (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否 (不加算利息)
纳税人发现 3年内 (自结算之日) 是 (加算同期存款利息)
少缴 税务机关责任 3年内 否 (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失误 (计算错误等) 3年内;特殊情况(累计>10万)为5年 是 (加收滞纳金)
偷税、抗税、骗税 无期限限制 是 (加收滞纳金)


查验征收:主要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活动不固定、税源零星分散且流动性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通过查验其应税商品、产品的数量,并结合市场一般销售单价来计算销售收入,进而确定应纳税额。
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进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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