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发布时间:2026-05-03 07:00:25 来源:
名气税务 作者:
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5-03 0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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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款的 退还 和 追征 |
| 情形 |
责任方 |
退还、追征期限 |
是否加收滞纳金/利息 |
| 多缴 |
税务机关发现 |
无期限限制 (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
否 (不加算利息) |
| 纳税人发现 |
3年内 (自结算之日) |
是 (加算同期存款利息) |
| 少缴 |
税务机关责任 |
3年内 |
否 (不加收滞纳金) |
| 纳税人失误 (计算错误等) |
3年内;特殊情况(累计>10万)为5年 |
是 (加收滞纳金) |
| 偷税、抗税、骗税 |
无期限限制 |
是 (加收滞纳金) |
查验征收:主要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活动不固定、税源零星分散且流动性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通过查验其应税商品、产品的数量,并结合市场一般销售单价来计算销售收入,进而确定应纳税额。
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进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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