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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6-04-21 22:54:52  来源:名气税务  作者:名气税务    打印        网站纠错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问:残疾人员指的是?
答: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问:办理残疾证残疾标准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要求:必须是 1至4级 残疾。
注意:5至10级残疾(通常为轻度残疾)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要求:必须是 1至8级 残疾。

问:享受该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二)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三)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四)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问: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第22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
纳税人如有相关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项目,可在第22.1行填报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为【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和本年累计金额。具体如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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