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综合信息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时间:2023-08-23 16:37:55  来源:  作者:    打印        错误报告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六)赞助支出;
上述所称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八)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营业外支出的:企业负责人个人消费、担保连带责任赔偿)。
扫一扫,转发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