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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

发布时间:2015-01-29 18:58:49  来源:名气税务  作者: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7-25 02:29:58    打印        网站纠错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pdf 
     2.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目率表.pdf

附件 1: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2: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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