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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伙人先分后税所得税申报口径

发布时间:2026-08-03 02:46:46  来源:名气税务  作者: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8-03 02:59:56    打印        网站纠错
  问:我们是一家投资公司,是多家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我们在23年全部合伙企业合计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800多万,但实际收到分配的资金是7500万左右。我们当时根据08年159号文相关规定,按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800多万申报所得税。现在主管税局要求我们按实际分配资金交税。请问我司应该按哪个口径申报?

  答: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800多万)申报。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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