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展开主题设置个性设置意见反馈意见反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问题解答

我是个人独资企业,能否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我要买一辆50-70万元的车,能否执行上述文件进行一次性抵扣。

发布时间:2026-07-23 21:20:42  来源:名气税务  作者: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7-23 21:41:27    打印        网站纠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该文件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
扫一扫,转发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
0
点赞
0
踩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