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资产原值的确定规则咨询
发布时间:2026-08-08 20:45:11 来源:
名气税务 作者:
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8-09 01: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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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规定:“第九条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二)2025 年12 月31 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 年1 月1 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完成后原值超过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原值指的是什么?是资本化改造的原值?还是相关资产核算原值+资本化改造原值超过500万元?谢谢!
答:根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规定,“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指的是相关资产核算原值 + 资本化改造原值超过500万元,即改造后的总原值,而不仅仅是指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原值。
【举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25年11月购进了一栋办公大楼,当月计入固定资产入账核算,原值为3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27万元已勾选并全额抵扣。
2026年6月,企业对该栋大楼进行了资本化改造,资本化改造支出为4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36万元。改造完成后,该大楼继续用于混合用途(既用于一般计税的办公,又用于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
第一步:判定是否适用“逐年调整”规则
根据规定,我们需要看改造完成后的总原值是否超过500万元。
改造后总原值 = 原有资产核算原值(300万元) + 资本化改造支出(400万元) = 700万元。
判定结果:因为 700万元 > 500万元,所以该大楼触发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逐年调整”机制。
第二步:明确“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基数
虽然总原值达到了700万,但政策对老资产的改造有明确的“新老分段”处理原则。
原有资产部分:改造前原值3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27万元,属于2025年12月31日前已核算的资产,按原规则继续全额抵扣,不需要纳入分期调整。
新增改造部分:本次资本化改造支出4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36万元,需要纳入分期调整基数。
已知基础数据如下:
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基数:仅针对资本化改造部分,即 36万元。
调整年限: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不动产(如办公大楼)的调整年限为 20年(即120个月)。
当年混合用途月份:假设2026年6月大楼改造完成后,当年有 6个月(7-12月) 处于混合用途状态。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总折旧额:预计净残值为 0万元,预计剩余使用寿命为 20年,这6个月内,会计上共计提折旧 (700万元 - 0万元) ÷ 20 ÷ 12 * 6 = 17.5万元。其中,用于职工食堂(集体福利)的折旧额为 7万元,用于日常办公的折旧额为 10.5万元。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销售额:这6个月内,企业一般计税项目销售额为 800万元,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 2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的“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公式: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 ÷ (调整年限 × 12) × 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
计算:36万元 ÷ 20年 ÷ 12个月 × 6个月 = 0.9(万元)
第四步:计算用于“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
公式:分期调整基数 × (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折旧额 ÷ 总折旧额)
计算:0.9万元 × (7万元 ÷ 17.5万元) = 0.36万元
第五步:计算用于“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简易计税/免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
公式:(分期调整基数 - 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进项税额) × [ 免税等项目销售额 ÷ (全部销售额 + 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
计算:(0.9万元 - 0.36万元) × [ 200万元 ÷ (800万元 + 200万元) ] = 0.54万元 × 20% = 0.108万元
第六步:汇总当年需要扣减(进项税额转出)的总额
计算:0.36万元 + 0.108万元 = 0.468万元
建议建立一个“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每年年末将当年的折旧明细和销售额填入,就能轻松得出当年的转出金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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