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缴费信用D级有哪些惩戒措施
发布时间:2026-08-20 03:34:40 来源:
名气税务 作者:
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8-20 03: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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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二)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四)除《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即以下第十、十一项情形)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五)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注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为“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占“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经营主体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时,或者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记入失信信息、纳税缴费信用判为D级时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该经营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等。“注册登记、负责经营"是指以新注册登记或变更的方式成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情形。
(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指经营主体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后,从确定之日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期间所涉及年度的评价结果均直接判为D级。
(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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