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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缴费信用A级有哪些激励措施
发布时间:2026-08-20 03:53:01 来源:
名气税务
作者:
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8-20 0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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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十条规定: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以下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
(二)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三)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
(四)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注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实际生产经营期"自经营主体首次办理税费申报之日起算。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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