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如何开票缴税?
发布时间:2026-03-21 05:54:34 来源:
名气税务 作者:
名气税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6-07-21 04: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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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技术进步、设备老化、业务调整、资产闲置等原因,纳税人有时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应该如何计算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呢?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X 2%
旧增值税法:
1、简易计税享受减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公式: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X 2%
2、简易计税放弃减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放弃享受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公式: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X 3%
Tips: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可享受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
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适用13%征收增值税,但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1、一般计税
计算公式: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13%)
2、简易计税享受减税
计算公式: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X 2%
旧增值税法:
1、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计算公式: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X 适用税率
2、简易计税享受减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公式: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X 2% 简易计税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 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⑥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⑦销售的固定资产在购入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
3、简易计税放弃减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公式: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X 3% |
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旧增值税法: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
二、销售旧货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没使用过那还叫旧货吗?并不是的,这里的税法概念是经营者收购后再次销售的二手货物)
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二手车经销企业除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公式: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X 2%
小规模可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可减按1%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选择简易计税时,该笔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如果有)不得抵扣。
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的【发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如需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需有“允许反向开具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允许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归类标识中的1类或多类。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若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在弹出的界面中,选择本次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关联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仅二手车经销企业可以开具特定业务为“二手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且关联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方、销售方必须均为该二手车经销企业。另外允许不选择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关联,但开具时填写规则与关联时一致。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公式: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0.5%)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X 0.5%
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规定:对于已商务部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车辆过户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若您是从其他公司或事业单位收购二手车,通常需由卖方单位自行开具发票(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或者由交易市场代开。
自然人销售二手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通过直接交易和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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